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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zhong)央關于加(jia)強和(he)改進新時代出(chu)版工(gong)作(zuo)的(de)部署,進一步(bu)規范(fan)和(he)加(jia)強國(guo)(guo)家(jia)出(chu)版產(chan)業(ye)(ye)基地(di)(di)(園(yuan)區)管(guan)理,推(tui)動出(chu)版產(chan)業(ye)(ye)高質量發展,現(xian)將修訂(ding)后的(de)《國(guo)(guo)家(jia)出(chu)版產(chan)業(ye)(ye)基地(di)(di)(園(yuan)區)管(guan)理辦(ban)法》印(yin)發給(gei)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以下簡稱“基地”)管理,強化產品內容建設,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出版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時代出版工作的有關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地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定,以出版創意策劃、內容采集加工、產品生產制作、數字內容服務、印刷復制、出版物物流配送、進出口貿易、音樂、動漫游戲等為主要發展方向,以聚集出版企業及為其提供技術支撐、原料設備供給、行業相關服務等企業為主的產業集群區域。


  第三條 基地建設的總體要求是:自覺承擔“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出版導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注重統籌區域經濟發展布局和出版產業發展實際,注重統籌出版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集聚融合,注重統籌出版產品、業態、技術創新和體制機制、發展模式、管理方式創新,著力提高出版產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水平,著力加快出版產業優化升級,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豐富、更加優質的出版產品和服務。


  第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統籌基地的整體規劃、戰略發展,對基地進行認定、管理。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公室設在中宣部文改辦,具體負責基地的規劃、認定、管理及協調推動相關政策執行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地的培育、申報、日常管理及政策支持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申報基地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導向正確(que)。增強“四(si)(si)個(ge)意識”,堅定“四(si)(si)個(ge)自信”,做到“兩個(ge)維護”。把(ba)好出版導向關(guan)、價值取(qu)向關(guan)、格調品(pin)味關(guan),加強原創出版和精(jing)品(pin)生產。堅持(chi)把(ba)社(she)會效益(yi)放在首位(wei)、實現社(she)會效益(yi)和經濟效益(yi)相(xiang)統一。


  (二)帶(dai)動性強。出版主業突(tu)出,區位優勢明顯,具(ju)有符合出版產(chan)(chan)業和(he)新(xin)技術發展要(yao)求的研發和(he)應用能力,且形成產(chan)(chan)業聚(ju)集,對周邊地區具(ju)有帶(dai)動、輻射(she)作用。已(yi)實現(xian)年營業收入(ru)不低于(yu)20億元人民(min)幣;已(yi)入(ru)駐(zhu)的出版及相關企(qi)業不少于(yu)30家,其中(zhong)年營業收入(ru)大于(yu)3億元人民(min)幣的入(ru)駐(zhu)企(qi)業不少于(yu)3家。


  (三)管(guan)理規范。建設規劃已經(jing)得到省、自治區、直轄市(shi)有關部門認可,并納(na)入本地區總體(ti)發展規劃。須有具備獨立法人(ren)資(zi)格的運營管(guan)理主體(ti),具有有利于發展和(he)創(chuang)新的體(ti)制(zhi)(zhi)機制(zhi)(zhi)和(he)工作(zuo)制(zhi)(zhi)度。


  (四(si))配套完善。當地政(zheng)(zheng)府已經制(zhi)定切實(shi)可(ke)行(xing)的(de)配套財稅、用地、融資等優(you)惠經濟(ji)政(zheng)(zheng)策,支持(chi)保障(zhang)基礎設施建(jian)設、重大項目實(shi)施、骨(gu)干企業(ye)培育(yu)、戰略人才引進等方(fang)面工作順利開展。有地域范圍相對集(ji)中的(de)區(qu)域,規(gui)劃建(jian)筑面積(ji)一般應在(zai)5萬(wan)平(ping)方(fang)米(mi)以(yi)上(shang),已投入(ru)使(shi)用的(de)建(jian)筑面積(ji)一般不(bu)少于2萬(wan)平(ping)方(fang)米(mi),水、電、氣、交通、通訊等設施完備。有較完善的(de)公共服(fu)務體系和服(fu)務平(ping)臺,可(ke)提供創業(ye)孵化、融資推(tui)介、信息交流、市(shi)場(chang)推(tui)廣、版(ban)權保護等多方(fang)面服(fu)務。


  (五)法律、行政法規(gui)規(gui)定的其(qi)他條件。


  第六條 ;基地實行自愿申報的原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申報條件的,均可以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向國家新聞出版署申報。

  鼓勵發揮地(di)(di)(di)方(fang)優勢,基(ji)于(yu)區(qu)域經濟和出版產(chan)業發展(zhan)實際(ji),建設省級出版產(chan)業特色基(ji)地(di)(di)(di)(園區(qu)),為建設國家出版產(chan)業基(ji)地(di)(di)(di)(園區(qu))奠定基(ji)礎,創造條件。


  第七條 申報基地認定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guan)理部門申請文件;


  (二)發(fa)展研究報告,近期和中長(chang)期建設(she)發(fa)展規劃;


  (三)具(ju)備(bei)獨立法人資格的運營(ying)管理主體組成(cheng)情況及法人資質(zhi)證(zheng)明;


  (四)地(di)方政(zheng)府(fu)支持(chi)建設和發展(zhan)的政(zheng)策(ce)清(qing)單及相關文件;


  (五)《國家出版(ban)產業基(ji)(ji)地(di)(園區)審核認定申請表》《入駐基(ji)(ji)地(di)大型(xing)企業基(ji)(ji)本情(qing)(qing)況表》以(yi)及(ji)相(xiang)關情(qing)(qing)況的(de)有(you)效證(zheng)明材料;


  (六)申請單位(wei)認為(wei)需要提供的其他文(wen)件材料(liao)。


  第八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并進行實地考察,綜合考慮區域、結構、示范性等因素,確定擬認定基地名單并公示。公示結果不影響認定的,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正式認定為國家出版產業基地(園區)并授牌。對未達到認定標準的,一年內可申請一次復驗,符合條件的給予認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 。


  第九條 基地增設園區、合并、遷移等,須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報國家新聞出版署認定。

  

第三章 管理與激勵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管理部門應重點從以下方面加強對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務:


  (一)加強內(nei)容(rong)導(dao)向(xiang)管理,建立健(jian)全基地入駐單位(wei)內(nei)容(rong)產品審讀工作機制,實行(xing)審讀結果季度(du)報告制度(du)。


  (二)加強產(chan)品(pin)(pin)質量(liang)(liang)管理(li),建立健全出版(ban)產(chan)品(pin)(pin)編(bian)校(xiao)、印刷等質量(liang)(liang)檢查制度,對不符合(he)國家(jia)質量(liang)(liang)管理(li)要求的(de)產(chan)品(pin)(pin),應予召回、銷毀。


  (三)加強重(zhong)大項(xiang)目(mu)管理,建(jian)立健全基地重(zhong)大項(xiang)目(mu)協(xie)調(diao)機制,積極推動重(zhong)大項(xiang)目(mu)實(shi)施,為(wei)項(xiang)目(mu)爭取政(zheng)策和資金支持提(ti)供服務和幫助。

  省、自治區、直轄(xia)市出版管理部門須指(zhi)定部門和人員負責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基地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nian)6月30日前,由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運(yun)營管理主體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xia)市(shi)出(chu)版管理部門報告上一年(nian)度(du)基地(di)建設發(fa)展情況,同(tong)時報送入駐企業經(jing)營概況和遵守出(chu)版法規等有關情況。


  (二)省、自治(zhi)區、直(zhi)轄市出版(ban)管(guan)理部門(men)收到相關材料后(hou),及時進行審核并出具相關意見;對基地(di)建設偏(pian)離主(zhu)業、發展規模嚴重萎(wei)縮或入(ru)駐企業存(cun)在(zai)違法違規問題(ti)的,要求其限期整改(gai)。


  每(mei)年8月(yue)31日前(qian),各(ge)省(sheng)、自(zi)治區(qu)(qu)、直(zhi)轄市出(chu)版管(guan)理部門將基地建設發(fa)展等(deng)有關情況及工作意見報(bao)送國家新聞(wen)出(chu)版署,同時報(bao)送當地省(sheng)、自(zi)治區(qu)(qu)、直(zhi)轄市人民政府。


  (三(san))國家新聞出(chu)版署收(shou)到省、自治(zhi)區、直轄市出(chu)版管理部門報送的基(ji)地建設發展等(deng)有關(guan)情況(kuang)及工(gong)作意見后(hou),進行評估考核。根據考核評估結果研究作出(chu)通過考核、限期(qi)整(zheng)(zheng)改、撤銷(xiao)命名等(deng)決定。限期(qi)整(zheng)(zheng)改的整(zheng)(zheng)改期(qi)限為(wei)一(yi)年,整(zheng)(zheng)改后(hou)仍不達標的,撤銷(xiao)其國家出(chu)版產業基(ji)地(園區)命名。


  第十二條 基地納入國家新聞出版統計范圍。基地須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通過以下方式支持激勵基地建設:


  (一)將基地的(de)建(jian)設發(fa)展列為國家相關產業發(fa)展規劃的(de)重(zhong)要(yao)任務(wu)。


  (二(er))在出版(ban)資源的綜(zong)合(he)配置、重大出版(ban)工(gong)程項目的安(an)排(pai)實(shi)施等方面,對基地予以政策(ce)(ce)傾斜,支持開(kai)展相關政策(ce)(ce)的先行先試工(gong)作。


  (三)支(zhi)持基地(di)(di)運營管理主體和(he)基地(di)(di)內(nei)企業(ye)參(can)加國家(jia)新聞出(chu)版署組(zu)織的相關培訓活(huo)動,支(zhi)持組(zu)織開(kai)展基地(di)(di)間(jian)的交流(liu)活(huo)動,為基地(di)(di)內(nei)企業(ye)申報文化產業(ye)發展項目庫入庫項目等開(kai)辟綠色通道(dao)。


  (四)鼓勵支(zhi)持基金(文投公司)等(deng)優(you)先支(zhi)持基地內符(fu)合政(zheng)策要(yao)求、具有股(gu)權(債權)融資(zi)需求的優(you)質企業(ye)。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印發<國家新聞出版產業基地(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廣出辦發〔2014〕107號)同時廢止。

  

  附(fu)件: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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