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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印發《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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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ge)省、自治區(qu)、直(zhi)轄市新聞出版(ban)(ban)局、人力資源社(she)會保障廳(局),中央和(he)國家機(ji)關各(ge)部(bu)(bu)委、各(ge)人民(min)團體出版(ban)(ban)單位(wei)主管部(bu)(bu)門(men)、人事部(bu)(bu)門(men),中央軍委政(zheng)治工(gong)作部(bu)(bu)宣(xuan)傳局,中央各(ge)重點出版(ban)(ban)集團:

現將《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qing)認真遵照執行。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保障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權益,不斷提高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能力,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結合出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出版單位從事出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出版物選題策劃、內容編輯加工和校對、裝幀和版式設計、信息資源集成開發、編務印制和質量管理、版權運營、出版物營銷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出版專業人才隊伍的基礎性戰略性工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新時代宣傳思想工作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不斷增強腳力、眼力、腦力、筆力,打造政治過硬、本領高強、求實創新、能打勝仗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為推動出版業持續繁榮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服(fu)務大局,按(an)需施教。緊(jin)緊(jin)圍繞出(chu)版(ban)事業發展(zhan)需要(yao)和出(chu)版(ban)專業技術人員從業要(yao)求,深入(ru)開展(zhan)馬克(ke)思(si)主義出(chu)版(ban)觀教育,把政(zheng)治能力建設貫穿繼續教育全過程,引(yin)導出(chu)版(ban)專業技術人員不(bu)斷(duan)提高政(zheng)治本領,不(bu)斷(duan)增強(qiang)(qiang)政(zheng)治敏(min)銳性(xing)和政(zheng)治鑒別力,增強(qiang)(qiang)“四(si)個(ge)(ge)意識”,堅(jian)定(ding)“四(si)個(ge)(ge)自信”,做到“兩個(ge)(ge)維護”。

(二(er))提高能(neng)力(li)(li),注重質(zhi)量(liang)(liang)。遵循人(ren)才(cai)成長(chang)發展規律(lv),不斷深化(hua)專業(ye)(ye)能(neng)力(li)(li)建設(she),把繼續教育的普(pu)遍性要(yao)求與出版專業(ye)(ye)人(ren)才(cai)的特殊需要(yao)結合起來,提高繼續教育質(zhi)量(liang)(liang),增強教育培(pei)訓(xun)針對性,引導出版專業(ye)(ye)技術人(ren)員更新(xin)知(zhi)識、拓展技能(neng),加強職(zhi)業(ye)(ye)道(dao)德建設(she),全(quan)面提升(sheng)專業(ye)(ye)勝(sheng)任能(neng)力(li)(li)。

(三)改(gai)革創新(xin),注(zhu)重實效。統籌繼(ji)續(xu)教育資源,創新(xin)方(fang)式方(fang)法,建立兼容、開(kai)放、共享(xiang)、規范(fan)的繼(ji)續(xu)教育培訓(xun)體系,堅持(chi)分級分類組織(zhi),形成(cheng)政(zheng)府部門(men)規劃指導、社(she)會力量積極參(can)與、出版單位支持(chi)配(pei)合的出版專(zhuan)業技術人員(yuan)繼(ji)續(xu)教育新(xin)格局。

第五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出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為本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脫產或半脫產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工資、福利等待遇。

第六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應當自從事出版工作的下一年度開始參加繼續教育。


第(di)二章 管理體(ti)制

第七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的管理體制。

第八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對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制定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監督指導全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九條 各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

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wei)以及社會團體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ei)依法做好出版專業技術(shu)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li)和(he)實(shi)施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xu)科目包括出版專業技(ji)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論、法(fa)律法(fa)規、職業道德等基本知識。要(yao)把(ba)學(xue)習貫徹(che)習近(jin)平新時代中國特(te)色社會主義(yi)思想作為首要(yao)任務,堅持及時學(xue)、系統學(xue)、深(shen)入學(xue),引導(dao)出版專業技(ji)術人員系統掌握科學(xue)體系、精髓要(yao)義(yi)和實(shi)踐要(yao)求(qiu),真正做到學(xue)懂弄通做實(shi)。

專業(ye)科目包(bao)括出版(ban)專業(ye)技術(shu)人員(yuan)必須(xu)具備(bei)并應當掌握的出版(ban)政策法規(gui)、編輯業(ye)務知(zhi)識(shi),編校技能和質(zhi)量要求,裝幀和版(ban)式(shi)設計、信息(xi)資源集成(cheng)開(kai)發(fa)、版(ban)權運營管理等專業(ye)知(zhi)識(shi),以(yi)及與行業(ye)發(fa)展相(xiang)關(guan)的新知(zhi)識(shi)、新技術(shu)、新技能。

國家新聞出(chu)版署會同(tong)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出(chu)版專(zhuan)業(ye)(ye)技術人員(yuan)不同(tong)崗位(wei)、類別(bie)和層次,統籌規(gui)劃繼續教(jiao)育課程和教(jiao)材體系建設(she),定期(qi)發布繼續教(jiao)育公需科目(mu)(mu)指南、專(zhuan)業(ye)(ye)科目(mu)(mu)指南,對繼續教(jiao)育內容進行指導。

第十一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形式。具體形式有:

(一)參加省(sheng)級及(ji)以(yi)上(shang)新聞出版(ban)主管部門(men)、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men)及(ji)其公布(bu)的繼(ji)續教育(yu)機構組(zu)織的面授、網絡遠程等繼(ji)續教育(yu)活動;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本科及以上相(xiang)關(guan)專業學歷(學位)教育;

(三(san))承擔省級及以上新聞(wen)出版主管(guan)部門或(huo)相關(guan)行業(ye)協會的出版類研究課(ke)題(ti),或(huo)承擔國家級科(ke)研基金項目(mu);

(四)在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ban)物號、經國家新聞出版(ban)主(zhu)管部門認定(ding)的學術(shu)期刊(kan)上發表出版(ban)類(lei)或與(yu)工作(zuo)(zuo)相關(guan)的學術(shu)論文,公(gong)開(kai)出版(ban)與(yu)工作(zuo)(zuo)職(zhi)責相關(guan)的學術(shu)著作(zuo)(zuo)、譯著和整(zheng)理的古(gu)籍(ji)圖(tu)書;

(五)擔任省級(ji)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bu)門或相關行業協(xie)會舉辦(ban)的(de)培訓(xun)班(ban)、學術(shu)會議(yi)、專題(ti)講座等授課(報告)人;

(六)參加全國出版(ban)專業(ye)技術人員職業(ye)資格考試及命題(ti)、審題(ti)、閱卷工作;

(七)參加所在單位或相(xiang)關專業(ye)機(ji)構組織(zhi)的與本(ben)單位出版范圍(wei)相(xiang)關的專業(ye)類(lei)培訓;

(八)參加省(sheng)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組織(zhi)的出版物質量(liang)審(shen)讀、評審(shen)工作(zuo);

(九)參(can)加省級及以(yi)上新聞出版主(zhu)管部(bu)門(men)組織舉辦(ban)的編校(xiao)大賽(sai)獲得優秀以(yi)上等次;

(十)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li)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其(qi)他(ta)繼續教育方式。

第十二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要根據出版工作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討式、案例式等教學方法,積極探索適應信息化發展趨勢的網絡培訓有效方式,統籌推進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培訓模式,充分運用“學習強國”學習平臺優質資源,不斷深化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等的培訓。


第四章 學時管理

第十三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每年累計不少于90學時。其中,專業科目學時一般不少于總學時的三分之二。

出(chu)版專業技(ji)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yu)取得的學時,在(zai)全國范圍內當年(nian)度有效(xiao),不得結(jie)轉(zhuan)或順延至下一(yi)年(nian)度。

第十四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其學時計算標準如下:

(一)參(can)加(jia)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zhu)管部(bu)門、人(ren)力資源社(she)會保障(zhang)部(bu)門及其(qi)公布的繼續(xu)教育機構組(zu)織的面(mian)授(shou)培(pei)訓(xun),每(mei)天按(an)8學(xue)時計算;參(can)加(jia)網絡遠程培(pei)訓(xun),按(an)實際學(xue)時計算,每(mei)年最多(duo)不超過40學(xue)時。

(二(er))參加國(guo)家教育行政主(zhu)管部門承認的本科及以上相關專業(ye)學(xue)歷(學(xue)位)教育,獲得學(xue)歷(學(xue)位)當(dang)年度(du)折算為40學(xue)時。

(三)獨立承擔(dan)省級(ji)及以上新(xin)聞出版(ban)主(zhu)(zhu)管部門或(huo)相(xiang)關行業協會的(de)出版(ban)類研(yan)究課(ke)題,或(huo)獨立承擔(dan)國(guo)家級(ji)科(ke)研(yan)基(ji)金項(xiang)目,課(ke)題結項(xiang)的(de),當年度每(mei)(mei)項(xiang)折(zhe)算(suan)為(wei)40學時;與他人(ren)(ren)合作完成的(de),主(zhu)(zhu)持人(ren)(ren)每(mei)(mei)項(xiang)折(zhe)算(suan)為(wei)30學時,參與人(ren)(ren)每(mei)(mei)人(ren)(ren)每(mei)(mei)項(xiang)折(zhe)算(suan)為(wei)10學時。

(四(si))獨(du)立公開發表出版類或與(yu)(yu)工作相關的(de)學術論文,每篇折算(suan)為10學時;與(yu)(yu)他人合作發表的(de),每人每篇折算(suan)為5學時。每年最多(duo)折算(suan)為20學時。

(五)獨立公開出版與工作(zuo)職責相關的學(xue)(xue)術著作(zuo)、譯著和整理的古籍(ji)圖書(shu),每本折(zhe)(zhe)算為30學(xue)(xue)時(shi);與他(ta)人(ren)合作(zuo)出版的,第一作(zuo)者每本折(zhe)(zhe)算為20學(xue)(xue)時(shi),其他(ta)作(zuo)者每人(ren)每本折(zhe)(zhe)算為10學(xue)(xue)時(shi)。每年最多折(zhe)(zhe)算為40學(xue)(xue)時(shi)。

(六)擔任省級及以(yi)上(shang)新聞出版主(zhu)管部門或相關行業協會(hui)舉(ju)辦的(de)培訓班(ban)、學術會(hui)議、專題(ti)講座等授課(報(bao)告(gao))人,按實(shi)際授課(報(bao)告(gao))時間(jian)的(de)6倍計算學時。

(七)參(can)加(jia)全國出版(ban)專業(ye)技術人員職業(ye)資格考試,每(mei)通(tong)過一(yi)科,下(xia)一(yi)年度折(zhe)算為30學時。

(八)參加全國出(chu)(chu)版專業技術(shu)人員職(zhi)業資格考試命題、審(shen)題、閱卷,省級及以上(shang)新聞出(chu)(chu)版主管部門組織的出(chu)(chu)版物(wu)質量(liang)審(shen)讀(du)、評審(shen)工作,或在(zai)編校(xiao)大賽中獲(huo)得優秀以上(shang)等次,折(zhe)算為30學時。

(九(jiu))參(can)加所在(zai)單位(wei)或相關專(zhuan)業(ye)機構(gou)組織的與本單位(wei)出版范圍相關的專(zhuan)業(ye)類培訓,每年(nian)最多折算(suan)為30學時(shi)。

第十五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學時登記管理。

出(chu)版單位應(ying)當對本單位出(chu)版專業技術(shu)人員參加(jia)繼續教(jiao)育的種類、內容、時(shi)(shi)間和考(kao)試(shi)考(kao)核(he)結果(guo)等情況進行記錄,及時(shi)(shi)登錄有關網站提交(jiao)繼續教(jiao)育情況,完成(cheng)學時(shi)(shi)審核(he)登記的初審。

省級新聞(wen)出版主管部門負(fu)責本地區(qu)出版專(zhuan)業技術人(ren)員(yuan)繼續教育學(xue)時審(shen)核登記的復審(shen)。

國家(jia)新聞(wen)出版(ban)署負(fu)責全國出版(ban)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shi)審(shen)核登記的終審(shen),以及(ji)中央在京(jing)出版(ban)單(dan)位(wei)出版(ban)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shi)審(shen)核登記的復審(shen)。

省級新(xin)聞出(chu)版主管(guan)部門(men)每年將本地區出(chu)版專業技(ji)術(shu)人(ren)員繼續教育(yu)審核情(qing)況送同級人(ren)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men)備案(an)。

第十六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參加全國出版(ban)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或(huo)參加省級(ji)及以(yi)上(shang)新聞出版(ban)主管(guan)部(bu)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bu)門及其(qi)公布的(de)繼續教育(yu)機構(gou)組織的(de)培訓,由省級(ji)及以(yi)上(shang)新聞出版(ban)主管(guan)部(bu)門根據(ju)繼續教育(yu)機構(gou)或(huo)所在(zai)單位報送(song)的(de)繼續教育(yu)信息,辦理繼續教育(yu)事項登(deng)記;

(二)參加除(chu)第一項(xiang)以外(wai)其他形式的繼續(xu)教(jiao)育,應當(dang)在當(dang)年度登錄國家(jia)新聞出版主管部門(men)指定(ding)網站,按要求上(shang)傳(chuan)相關(guan)證明(ming)材(cai)料,申請辦理(li)繼續(xu)教(jiao)育事項(xiang)登記。

第十七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由于傷、病、孕等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年度完成繼續教育學時的,可由所在單位提供證明,經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應參加繼續教育的學時順延至下一年度合并完成。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應當在下一年度的繼續教育合格證書中予以注明。


第五章 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八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指導加強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建設,推動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開放有序的繼續教育培訓體系。鼓勵并引導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具備培訓條件的社會辦學單位參與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承辦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機構及其培訓范圍、教學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等。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教學計劃,根據考核結果如實出具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突出政治引領,以提升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素養、創新創造能力為重點,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內容更新機制。

第二十一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建立健全符合出版工作特點和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成長成才規律的師資準入和退出機制。建立完備的繼續教育師資庫,嚴把政治關、質量關、紀律關,建設高素質高水平專業化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二十二條 繼續教育機構要把旗幟鮮明講政治貫穿教學管理全過程,嚴格執行有關學員、師資管理規定,嚴肅講壇紀律,加強學風建設。

第二十三條 各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舉辦的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鼓勵和支持出版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和社會團體等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繼續教育機構不得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不得以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與培訓無關的高消費活動,不得以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只收費不培訓,以及從事其他有關政策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


第六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出版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職稱的重要條件,作為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登記注冊(續展)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七條 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出版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本地區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評價繼續教育機構辦學質量的重要標準和承擔下一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十三條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培訓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的,出版單位可視情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培訓費用等。

第三十條 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存在繼續教育學時造假等情形的,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報所在單位,暫停或暫緩職業資格登記注冊(續展)。

第三十二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省級及以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省級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營書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的政策指導,統籌協調優質培訓資源共建共享,組織開展多層次、有針對性的專業學習和技能培訓,健全完善民營書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制,探索推進民營書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等工作。各民營書業企業要積極為所屬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創造便利條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所屬出版單位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國家新聞出版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原新聞出版總署印發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新出政發〔2010〕10號)同時廢止,其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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